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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第一〇一中学教育集团学术委员会章程

北京市第一〇一中学第九届第十次教代会通过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,为促进北京市第一〇一中学教育集团学术建设,引领教师专业发展,提升教师学术修养,规范学术标准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,学术委员会是北京市第一〇一中学教育集团的学术机构,为学校决策提供学术上的意见和建议,隶属于教师发展中心。

第二章 职 责

第三条,到各校区视导,听课、座谈,指导课堂教学,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学术帮助。
第四条,审阅参赛教师的教案、教学设计,提出修改意见,为教师的参赛课、公开课提供专业指导。
第五条,为学校论文评选进行专业鉴定,并形成评审结果;为教师论文参赛提供专业指导。
第六条,指导教师进行学术研究,特别是在著书立说方面,为其发表或出版提供学术上的支持。
第七条,为学校召开的学术会议提供服务。
第八条,参与教师职称评审。审阅参评教师材料,进行专业把关,提出评审意见,供学校决策之用。
第九条,参与学校科研课题,对课题工作提供学术服务,并宣传课题成果,扩大影响。
第十条,编辑集团校校刊。成立校刊编辑部,定期出版集团校校刊,发表教师文章,使之成为集团校的学术品牌。
第十一条,配合学校向上一级行政单位推荐学术人才,指导相关教师整理推荐材料,为其获得学术称号和学术奖励提供服务。
第十二条,评议、裁决学术纠纷,处理学术失范行为。

第三章 委 员

第十三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特级教师、正高级教师、市级学带、骨干,或者是“紫禁杯”奖获得者。
第十四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。
第十五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够正常履行职责。
第十六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,每学科1~2名,各分校1~2名。
第十七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集团校行政会提名,经教代会通过,校长颁发聘书。
第十八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。每届任期四年。可连选连任,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第十九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可同意(或免去)其辞去委员职务:
(一)因故无法履行委员职责;
(二)有学术不端行为,不宜继续担任委员;
第二十条,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,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。空缺的委员职务,可由主任提议补聘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第二十一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,并严守秘密。
第二十二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
第二十三条,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。

第四章 运 行

第二十四条,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,设秘书长1人,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,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2次例会,研究相关工作。临时召开会议商讨相关事项,须由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根据需要召集。
第二十六条,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,可由秘书长代为主持。
第二十七条,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、反对票或弃权票。
第二十八条,全体会议讨论结果须达到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有效。
第二十九,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关涉委员本人或委员配偶、亲属时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但仍可参加表决。
第三十条,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向主任委员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。

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集团校行政办公会。

2019年3月5日